《中国密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密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缩写为CAC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密码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大力推动和开展密码研究和交流,促进密码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进密码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团结全国密码科技工作者,为密码学科和我国密码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网址:www.cacrnet.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密码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开展密码专业培训,推广密码理论和技术,加快密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参与国家科技战略、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制定,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国家智库。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评估、科技(学术)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咨询论证、科技人才的行业评价及相关资质认证、技术标准研制等工作;
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密码创新奖等科技奖励的评审活动;
(六)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密码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密码科学文化素质;
(七)加强密码学术共同体自律,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密码学术刊物、论文集、科技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等,举办科技展览,提供密码科技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
1. 学生会员:大学及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在读学生。
2. 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密码或相关领域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较高水平者。
3. 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水平能力的密码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4. 会士:具有三年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对本学科发展或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会员。
单位会员: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与密码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由本人通过学会网站或微信服务号注册,学会组织部审批合格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高级会员:在学会网站上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高级会员申请登记表》,报学会组织部审核,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颁发高级会员证书。
会士由两名会士或常务理事提名,经本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在学会网站或微信服务号上注册并按要求填写《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学会组织部审批合格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提供技术评估、咨询、培训,协助反映有关诉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办理会籍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两次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无故缺席理事会议,经监事会认定,由理事会表决终止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中的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两次不请假、不联络,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经监事会认定,由理事会表决终止其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对理事、常务理事、学会负责人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制度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制度,忠实、尽职、勤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团队精神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